美国杰出人才签证
O-1 签证是美国在1990年移民法开始执行的签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者赴美国工作的签证,没有配额限制。O-1 申请人必须具备杰出的才能,其美国雇主也必须能够提供与其才能相符的工作。 " 杰出才能 " 并非指具有一般的专业技术知识,而是指在某个领域中具有非常的研究能力、突出贡献或者具有全国甚至国际知名度。
O-1 签证的签发条件:
1. 具有杰出成就者
任何人只要获得过公认的国际奖,如诺贝尔奖,即可被无条件地认为属于具有杰出成就者。
其它人如符合下列中三个条件也被视为具有杰出成就者:
( 1 )获得过表彰其优秀业绩的全国性奖励或奖赏;
( 2 )具有优秀资格才可以加入的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
( 3 )曾有过专业出版物、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对自己及其工作的介绍或报导;
( 4 )现在或者曾经作为小组或个人参加过行业或活动评判或评审工作资格。比如专业比赛的评委或评审组成员或某学术性奖励的评审员; ( 5 )在科学、学术、商业、艺术或教育等领域中有开创性或突出的创新贡献;
( 6 )专业学术著作或文章的作者;
( 7 )在著名的组织机构中担任或担任过关键或重要职务;
( 8 )由于自己的服务而曾经获得或正在获得某 - 高薪或某种高于普通的奖励或报酬
2. 电影电视工作者
任何曾经获得过美国或国际著名电影奖、电视奖及有关奖或者获得此类奖提名的电影及电视工作者,均被视为具有杰出能力者,这些著名奖主要包括奥斯卡金像奖、埃米电视金像奖、格兰密唱片奖、导演公会奖、嘎纳电影奖等等。如果未曾获得此类奖或其提名,则需符合下列中三个条件:
( 1 )过去、现在或即将在一部著名或重要的影片或电视制作中担任主角或主演;
( 2 )在重要评论或出版物中被公认的全国或国际著名人士;
( 3 )过去、现在或即将在某个著名机构的制作中担任主角或重要角色;
( 4 )参演过商业上或评论上的成功影片;
( 5 )被有关协会组织、评论界、政府机构或权威专家所公认表现突出;
( 6 )获得的薪水或报酬极高。
3. 工作需要的具有杰出能力者
达到下列要求之一者符合规定:
( 1 )所担任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必须同著名的大事件、生产制作或者活动有关;
( 2 )在影片等的制作中必须担任主角、主演或重要角色;
( 3 )其工作必须是同由名符其实的科研或教育机构所主办的科研或教育项目、学术会议、大会、讲座或展览有实质性关系;
( 4 )其工作在实质上是为了实施某个需要具有杰出才能的行政主管、经理或高级技术人员来承担的综合性业务项目。
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0-1 签证申请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连同申请人的个人材料,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在移民局批准后,申请人再持民局的批准通知书向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
向美国移民局提出 0-1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 I-129 表,即 " 非移民雇员申请表 " 。
( 2 )雇用合同,合同应包括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及有关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还应提交话动安排日程表。 ( 3 )雇主信函。信函应说明雇主的业务性质、需要雇用外籍员工的活动、事件的性质,以及需要该外籍雇员参加的原因,等等。
( 4 )证明申请人资格的材料。
( 5 )如果申请人是某团体成员、则应提交有关该团体的名声及成就的证明以及每一成员的详细介绍。
( 6 )美国有关行业团体、公会或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咨询书。
( 7 )申请费。
以上全套申请材料应寄往美国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
当雇主向移民局的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 I-797 批准通知书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签证。
所需材料如下:
( 1 ) 0F-156 表,即 " 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 。
( 2 ) I-797 批准通知书原件。
( 3 )护照。
( 4 )照片。
( 5 )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 6 )如再婚,则应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有关美国杰出人才,请联系我们:0755-33358915
美国杰出人才签证
O-1 签证是美国在1990年移民法开始执行的签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者赴美国工作的签证,没有配额限制。O-1 申请人必须具备杰出的才能,其美国雇主也必须能够提供与其才能相符的工作。 " 杰出才能 " 并非指具有一般的专业技术知识,而是指在某个领域中具有非常的研究能力、突出贡献或者具有全国甚至国际知名度。
O-1 签证的签发条件:
1. 具有杰出成就者
任何人只要获得过公认的国际奖,如诺贝尔奖,即可被无条件地认为属于具有杰出成就者。
其它人如符合下列中三个条件也被视为具有杰出成就者:
( 1 )获得过表彰其优秀业绩的全国性奖励或奖赏;
( 2 )具有优秀资格才可以加入的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
( 3 )曾有过专业出版物、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对自己及其工作的介绍或报导;
( 4 )现在或者曾经作为小组或个人参加过行业或活动评判或评审工作资格。比如专业比赛的评委或评审组成员或某学术性奖励的评审员; ( 5 )在科学、学术、商业、艺术或教育等领域中有开创性或突出的创新贡献;
( 6 )专业学术著作或文章的作者;
( 7 )在著名的组织机构中担任或担任过关键或重要职务;
( 8 )由于自己的服务而曾经获得或正在获得某 - 高薪或某种高于普通的奖励或报酬
2. 电影电视工作者
任何曾经获得过美国或国际著名电影奖、电视奖及有关奖或者获得此类奖提名的电影及电视工作者,均被视为具有杰出能力者,这些著名奖主要包括奥斯卡金像奖、埃米电视金像奖、格兰密唱片奖、导演公会奖、嘎纳电影奖等等。如果未曾获得此类奖或其提名,则需符合下列中三个条件:
( 1 )过去、现在或即将在一部著名或重要的影片或电视制作中担任主角或主演;
( 2 )在重要评论或出版物中被公认的全国或国际著名人士;
( 3 )过去、现在或即将在某个著名机构的制作中担任主角或重要角色;
( 4 )参演过商业上或评论上的成功影片;
( 5 )被有关协会组织、评论界、政府机构或权威专家所公认表现突出;
( 6 )获得的薪水或报酬极高。
3. 工作需要的具有杰出能力者
达到下列要求之一者符合规定:
( 1 )所担任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必须同著名的大事件、生产制作或者活动有关;
( 2 )在影片等的制作中必须担任主角、主演或重要角色;
( 3 )其工作必须是同由名符其实的科研或教育机构所主办的科研或教育项目、学术会议、大会、讲座或展览有实质性关系;
( 4 )其工作在实质上是为了实施某个需要具有杰出才能的行政主管、经理或高级技术人员来承担的综合性业务项目。
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0-1 签证申请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连同申请人的个人材料,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在移民局批准后,申请人再持民局的批准通知书向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
向美国移民局提出 0-1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 I-129 表,即 " 非移民雇员申请表 " 。
( 2 )雇用合同,合同应包括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及有关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还应提交话动安排日程表。 ( 3 )雇主信函。信函应说明雇主的业务性质、需要雇用外籍员工的活动、事件的性质,以及需要该外籍雇员参加的原因,等等。
( 4 )证明申请人资格的材料。
( 5 )如果申请人是某团体成员、则应提交有关该团体的名声及成就的证明以及每一成员的详细介绍。
( 6 )美国有关行业团体、公会或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咨询书。
( 7 )申请费。
以上全套申请材料应寄往美国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
当雇主向移民局的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 I-797 批准通知书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签证。
所需材料如下:
( 1 ) 0F-156 表,即 " 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 。
( 2 ) I-797 批准通知书原件。
( 3 )护照。
( 4 )照片。
( 5 )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 6 )如再婚,则应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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